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5-2135531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9-3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135531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5]302号
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7406******
法定代表人:贺**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6月23日,本局收到《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2025年省生态环境警示披露问题清单的函》(湘生环委办【2025】11号)文件,根据文件“问题描述”显示: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11号)》(2024年12月31日17时启动橙色预警,2025年1月5日20时解除预警)文件相关内容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停产。2025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经查阅该公司生产记录显示:该公司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11号》预警期间确在生产,于2025年1月4日16时正式止料停窑。
以上的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025年6月25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51号》,2025年7月7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36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7条第二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该案件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时,专家评估时间共44日不计入办案期限。
鉴于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并已积极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益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