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臻盈五金铸造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5-2135523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8-1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135523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8-1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5〕313号
桃江臻盈五金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R******
投资人:崔**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高桥镇石井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桃江臻盈五金铸造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厂于2020年9月获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桃江臻盈五金铸造厂年产50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环审(表)【2020】110号),2021年11月已建设精密铸件前端工序并开始生产,至今一直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该厂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局于2025年2月15日对该厂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01号),责令其六个月内完成整改。2025年8月4日对该厂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01号),已告知该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7条第二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该案件在验收中监测、评估、鉴定时间达到了120日,不计入办件办理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文件的“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实施不予处罚,给予适度容错空间。”精神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4条之规定,因该厂已于2025年8月1日已完成自主验收,系首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对桃江臻盈五金铸造厂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