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5-2135519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8-2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13551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8-2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5〕315号
肖某丰
经营者:肖某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BN******
地 址:桃江县武潭镇梅林村洼子村村民组1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养殖户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养猪场的粪污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PVC110管道排放至周边农田旁的渠道里。根据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C202505037-4)结果显示: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数值为1.93×103mg/L,氨氮数值为150mg/L,超过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的标准限值范围。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5、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该养殖户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畜禽养殖专业户除了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干粪堆沤、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本局于2025年8月2日已对该养殖户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
319号),已告知该养殖户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肖某丰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我局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12号)后,积极配合开展整改,已完成退养,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综上所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肖某丰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