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33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2MA4M8AT77X
法定代表人:殷学卿
地 址: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烟沙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5月25日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在湖南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内显示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165.06吨含铍废渣(危废代码:261-040-20)超一年贮存。”但在现场检查时,危废库中实际无该批含铍废物(危废代码: 261-040-20)。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从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1月17日,共接收含铍废物44229.18吨,截止至2024年1月31日都已全部处置完毕。生产统计人员在登记处置记录时,将这165.06吨含铍废物的处置记录遗漏未提交至数据填报部门进行申报,导致系统内显示有165.06吨含铍废物超一年贮存。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湖南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4年5月29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3〕345号),2024年8月2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33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表13裁量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0%)×(1-10%)]×100万=10万元。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桃江南方新奥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