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民食竹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4〕303号
桃江县民食竹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R1HC31E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丫峰村龙形组
2024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蒸煮、压榨、浸泡、消毒等工序正在进行生产,锅炉正常运行,水膜除尘设施正在运行,三级沉淀池排口有生产废水排入小丰溪。你单位于2019年12月开始建设,2020年9月进行生产,现场提供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文件一份,该文件仅证明了在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不需要环评审批,说明在未达到“证明”文件的要求时需要环评审批。你单位未按照“证明”文件内容采取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未能提供其它相关环保手续。
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在三十日内完成“三同时”环保自主验收(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进行停产整改,并与三方公司对接,进行锅炉烟气布袋除尘设施的安装工作。
本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核查,核查时你单位已按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文件要求,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并已正常运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已于2024年6月28日之前落实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4-建设项目管理(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之规定,参照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文件内容,适应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以及主管人员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莫队长
王队长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