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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4〕第2-22 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4〕第2-22 号

  当事人:莫某兵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3230XXXXXX5182023

  联系电话:135XXXX8257

  住圵:桃花江镇新建路3X号

  你于2001年在桃花江镇芙蓉路以南、邮政大楼西边地段建设私宅,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01年在桃花江镇芙蓉路以南、邮政大楼西边地段建设私宅,实建5层建筑总面积726.95平方米,超规划建筑总面积46.95平方米,莫某兵私宅超面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莫某兵私宅超规划建筑总面积46.95平方米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莫某兵私宅已建成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及说明一张,证明莫某兵私宅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四:莫某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莫某兵身份证复印件和桃江县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一份。证明莫某兵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实。

  证据六:挑冮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监督测量、用地红线套合测量报告一份。证明莫某兵私宅实建5层建筑总面积726.95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七: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核实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单一份。证明莫某兵私宅超规划建筑总面积46.95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八:莫某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莫某兵私宅超面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总面积46.95平方米和同意罚款的事实。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4〕第2-22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4〕第2-2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6.1.1.1,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对超规划建筑总面积46.95平方米按照200元每平方米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元(939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XXXXX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XXXX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3日

  联系人:戴  某          联系电话:0737-2659110

  地  址:桃花江镇桃花西路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