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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47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4〕第2-21号

  当事人:贺某建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2325XXXXXX062398

  联系电话:199XXXX7878

  住圵:桃花江镇金鸭小区开发区X号地

  委托代理人:贺某军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2325XXXXXX162399

  联系电话:1390XXXX148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富民巷3X-X号

  你于1999年在桃花江镇金鸭小区开发区5号地地段建设私人住宅,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1999年在桃花江镇金鸭小区开发区5号地地段建设私人住宅,4层建筑总面积301.19平方米,超建一层,超建筑总面积71.69平方米,贺某建私宅超层超面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贺某建私人住宅超建筑总面积71.69平方米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贺某建私人住宅已建成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及说明一张,证明贺某建私人住宅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贺某建、贺某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贺其建授权贺某军全权办理贺某建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国有土地划拨通知书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一份。证明贺某建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实。

  证据六:挑冮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监督测量、用地红线套合测量报告一份。证明贺其建私人住宅,占地面积75.83平方米,4层建筑总面积301.19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七: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一份。证明贺某建私人住宅超建筑总面积71.69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八:贺某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贺某建私宅超层超面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建筑总面积71.69平方米和同意罚款的事实。

  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4〕第2-21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4〕第2-2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6.1.1.1,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对超建筑总面积71.69平方米按照200元每平方米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叁拾捌元(14338.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XXXXXX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1 日

  联系人:戴  某          联系电话:0737-2659110

  地  址:桃花江镇桃花西路148号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