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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3〕第2-5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0: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2-51号

  当事人:詹某        性别:男    联系电话:181XXXX0651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065534        

  住圵: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大水田村彭家嘴村民组2XX号

  委托代理人:文某初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1XXXX2285  

  身份证号:4323251XXXXX29681X                    

  住址:桃花江镇芙蓉路5X号

  你于1995年4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近桃社区海角巷5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1995年4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近桃社区海角巷55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规划层次:3层,规划建筑占地面积:76.95㎡,规划建筑总面积234㎡,实际建设情况:超建1层,规划核实建筑总面积300.54㎡,超规划建筑面积66.5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詹胜建设的私人住宅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54平方米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詹胜建设的私人住宅照片二张。证明詹某建设的私人住宅现状和已建成的事实。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詹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54平方米和同意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谊。

  证据五: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证明詹某私宅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54㎡的事实。

  证据六: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詹某建设的私宅,4层建筑总面积300.54平方米的事实。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第2-5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6.1.1.1,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对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54平方米按照200元每平方米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零捌元整(13308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XXXX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XXXX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1月28日

  联 系 人:刘某芳    联系地址:桃花江镇桃花西路148号

  联系电话:0737-2659110             邮政编码:4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