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3〕第2-50号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2-50号
当事人:陶某 性别:女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430922*********
住圵: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7X8号1栋3XX9室
当事人:曹某凉 性别:女 联系电话:182*******
身份证号码:43232**********
住圵:桃江县高桥乡高桥村永兴村民组
当事人:陶某玲 性别:女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430922*********
住圵: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海角巷5X号
委托代理人: 文某初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1*******
身份证号:432325*********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5X号
你们于1995年4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近桃社区育海角巷5X号建设的私人住宅,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们于1995年4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近桃社区海角巷5X号建设的私人住宅,规划层次:3层,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26㎡,规划建筑总面积378㎡,实际建设情况:超建1层,规划核实建筑总面积479.01㎡,超规划建筑面积101.0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陶某、曹某凉、陶某玲建设的私人住宅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1.01平方米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建设的私人住宅照片二张。证明陶某、曹某凉、陶某玲在建设的私人住宅现状和已建成的事实。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陶某、曹某凉、陶某玲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1.01平方米和同意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四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谊。
证据五: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证明陶某、曹某凉、陶某玲建设的私人住宅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1.01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六: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陶某、曹某凉、陶某玲建设的私人住宅,4层建筑总面积479.01㎡的事实。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第2-50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本机关认为,你们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们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6.1.1.1,对你们作出责令改正并对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1.01平方米按照200元每平方米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贰佰零贰元整(20202元)。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XXXXXX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