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3〕第3-04号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3-04号
当事人:益阳市**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914309*********
法人代表: 刘某英
住址 : 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龙塘社区某安置小区2栋4楼
联系电话:137*******
你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益阳市**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路雨污分流项目(桃江县建设路下水道改造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9月26日,你公司在建设路雨污分流项目施工中未安装抑尘降尘喷淋设施设备,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益阳市**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路雨污分流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证据二:询问笔录二份,证明益阳市**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路雨污分流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证据三:试听资料七份,证明益阳市**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路雨污分流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证据四:工程设备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路雨污分流项目的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和被调查(询问)人邓某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路雨污分流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情况。
2023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3〕第3-04号)、《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3〕第3-0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鉴于你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XXXXX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XXXX65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