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2025)9号
| 索引号:tjxgtj/2025-2134735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5-12-0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gtj/2025-2134735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2-0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 事 人:湖南安在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QJDNX3C
住 所: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南路安置小区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9月10日,你公司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打石湾社区袁家村组为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场用地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成果图件(宗地图)和测量数据,收取测量费用8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基础测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安在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宁《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
2、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
3、湖南安在测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湖南安在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当事人提供《测绘合同》(工程名称: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测绘)复印件一份(共5页);
6、当事人提供测绘成果图件(宗地图)复印件一份(共1页);
7、当事人提供测量数据拷贝光盘(共1个);
8、当事人提供AO湘溢工程机械-邹顺微信转账给当事人的收款截图复印件一份(共1页);
9、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顺《证人笔录》一份(共5页);
10、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
11、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12、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顺提供测绘合同》(工程名称: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测绘)复印件一份(共5页);
13、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顺人提供测绘成果图件(宗地图)复印件一份(共1页);
14、桃江县湘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顺提供支付给当事人桑宁测绘费用微信转账截图一份(共1页);
1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经查询自然资源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后出具的湖南安在测绘有限公司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截图一份(共1页);
1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共1页);
17、《现场勘验平面图》一份(共1页);
18、现场照片一份(共2页)。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5〕9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中第三部分测绘行政处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违法所得在 0.5 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 1倍至 1.2 倍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测绘成果(图件(宗地图)、测量数据);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0元,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 1.1 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68元,两项共处罚没款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整(¥184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收编码504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丁大为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