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然资罚(2023)06号
湖南学子研学实践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BUWEG5 地址:桃江县武潭镇莲花坪村村委办公楼201、202室):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公司擅自填埋土地(基本农田),并在该地块上搭建钢架结构舞台、钢架结构文化长廊、铺设草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至12月底擅自填埋桃江县武潭镇莲花坪村中央湾组土地(基本农田)9997平方米,并在该地块上搭建钢架结构舞台、钢架结构文化长廊、铺设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定性为破坏耕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单位营业执照;
3、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违法单位《投资合同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卫星云遥截图;
6、现场勘验平面图
7、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后出具的违法用地平面图;
8、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9、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0、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股盖章确认的基本农田证明。
11、案件承办人员1月20日、1月31日督查整改时拍摄的整改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然资罚(告)(2023)05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破坏耕地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9997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上搭建的钢架结构舞台、钢架结构文化长廊、移除草皮,并对该地块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落实好农作物种植。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电话:0737-8203625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