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资罚决〔2022〕05号
宜昌保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98N500F、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龙舟坪镇晒鼓坪村3组37号):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益阳七里松风电场工程风机基础(座)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灰山港镇陈家湾村、滩口上村、曾家湾村、软桥村林地3564平方米(其中陈家湾村294平方米、滩口上村1632平方米、曾家湾村990平方米、软桥村648平方米)建益阳七里松风电场工程风机基础(座),2021年2月竣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符合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
5、工程施工合同2份;
6、湖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
通知(湘发改能源﹝2017﹞292号);
7、湖南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风电项目审批工作的
函;
8、湖南省林业局2019年4月2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
林地许准﹝2019﹞524号];
9、临时用地许可证(国土临字﹝2019﹞第002号);
10、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平面图;
11、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益阳七里松风力发电
1-11号风机基础用地勘测定界图;
12、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单
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
1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
项目列表修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1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修改《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重点项目列表的函》;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2〕05号),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实施)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印发)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依据第三款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责令宜昌保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94平方米林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陈家湾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1632平方米林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滩口上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990平方米林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648平方米林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软桥村村民委员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564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风力发电机基础(座)11座,钢筋混凝土结构)。
2、对非法占用的356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陆拾元整(¥5346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账号1846 5901 0400 06279,执收编码:203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汤黔安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13楼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