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身份证号:43092219××XXXXXXX5,住桃江县灰山港镇XX村XX村民组,电话:19XXXXXXXX1):
我单位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在松木塘镇关山口村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以借修林业道路为由,擅自在松木塘镇关山口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1107吨,市场调研价格15.5元/吨,违法所得为1715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纸。
4、现场照片。
我单位于2024年6月3日依法向你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松自资执罚告(2024)0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1.2.1条:(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17158元。
2、处罚款3442元(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
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20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湖南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行号:3133776050)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名: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4日
执法机关地址: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松木塘镇蛟湖组)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 0737-886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