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松农(渔政)罚决〔2024〕03号

索 引 号:tjsmtz/2024-1920979 发布机构:松木塘镇 发文日期:2024-03-2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当事人:刘某青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 :无   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43092219XXXXXXXXX0

联系电话:156XXXXXXXX

住所:桃江县松木塘镇XX村XX村民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1.违法事实:2024年3月19日桃江县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禁捕巡查,于晚上810分在松木塘镇黄敏田组田间查获当事人。1.电鱼设备:背包装入12V锂电池一块,外接逆变器1个。2.渔获物: 泥鳅、黄鳝共计0.25公斤。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

2024年3月19日晚上820分当事人主动到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投案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案:

1)书证: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1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照片22张、《案发地地图》1份1页。  

2)物证:背包式电鱼机1套、渔获物0.25公斤。

3)视频照片资料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松农(渔政)罚告〔2024〕03号),由当事人本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五日内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松农(渔政)罚告〔2024〕03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对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渔获物0.25公斤。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当事人松木塘镇XX村XX村民组田间水沟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的行为从重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建议予以一般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渔获物0.25公斤2.罚款贰仟陆佰整2600元整)。

2.种类: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湖南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行号:3133776050)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名: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委托执法公章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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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松木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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