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松自资执罚(2023)05号 |
姚某平:
你于2023年5月31日至6月1日期间,擅自在松木塘镇南河冲鹰嘴石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姚某平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10153元。
2、罚款2538元。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松自资执罚告(2023)05号,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湖南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行号:3133776050)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名: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8日
执法机关地址: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松木塘镇蛟湖村)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