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松林罚决字〔2023〕第03号
被处罚人姓名:吕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X 月XX日
身份证号: 43092219XXXXXXXX17 工作单位 : 无
现住址: 桃江县松木塘镇温塘村XX村民组
现依法查明:
2023年8月3日,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新、符三保、黄旺忠日常巡查时发现你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松木塘镇南河村关山坝村民组的山林用于修建林道。经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建设林道非法破坏林地面积为0.0238公顷,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吕某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擅自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的事实。
证据三:鉴定意见。
证 明:当事人已经擅自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意见。
证 明:当事人已经擅自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涉嫌具有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吕某于2023年8月3日,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松木塘镇南河村关山坝村民组的山林破坏用于修建林道。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建林道非法破坏林地面积为0.0238公顷,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2条的规定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接受行政处罚,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1】13号)总则第九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按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吕某擅自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肆仟柒佰陆拾元整(4760元)。3、责令于2024年3月3日前在原地或异地恢复补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