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林)罚决字〔2024〕9号

索 引 号:tjntz/2024-2019724 发布机构:牛田镇 发文日期:2024-12-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林)罚决字〔2024〕9号

  当事人:彭X,女,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7282;联系电话:182XXXX7872;

  现住址:桃江县牛田镇牛田社区鸡公石村民组。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你于2024年11月6日,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桃江县牛田镇牛田社区鸡公石村民组的山林建设杂屋。经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0平方米,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彭珍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征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  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四: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桃林调鉴[2024]064号)。

  证  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告知书》桃牛(林)罚先听告字〔2024〕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你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你于2024年11月5日,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牛田镇牛田社区鸡公石村民组的山林建设杂屋。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的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0平方米,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3】6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彭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玖拾伍元整(¥5895.00元)。

  2、责令你于2025年1月5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银行: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伟军

  电  话:138XXXX7802

  地  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

  桃江县林业局

  (牛田镇)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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