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罚决字〔2024〕11号
当事人:刘××,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
身份证号码:432325XXXXXXXXXX16,电话:191XXXX8627;现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鞍山村枣树湾村民组。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1日擅自在牛田镇观庄村枣树湾村民组承包的田里烧稻草,造成过火面积约0.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露天焚烧秸秆。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你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刘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4年10月11日对案发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你在观庄村枣树湾村民组焚烧秸秆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10月12日刘建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牛罚先(听)告字〔2024〕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并于10月16日签署了《关于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报告》。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本机关认为,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根据《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和时段划定的通告》(桃政通〔2024〕14号)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帐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超
电 话:158XXXX8711
地 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
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