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 桃牛限拆决字〔2024〕13号

索 引 号:tjntz/2024-2012923 发布机构:牛田镇 发文日期:2024-11-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限期拆除决定书

桃牛限拆决字〔2024〕13号

  当事人:刘××,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2325XXXXXXXX7311,电话:138XXXX8598;

  现住址:牛田镇清塘村灰马头村民组。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经上级交办,反映当事人在牛田镇清塘村灰马头村民组搭建两间钢架棚车库。本机关经现场调查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4月开始在原金光山乡卫生院危房搭建两间钢架棚车库,面积约4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定性为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建设建(构)筑物的事实。

  证据二:照片说明二张。证明违法建(构)筑物的现状。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行提供身份信息。

  证据五: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相关技术认定的函。证明建设的钢架棚车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

  2024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桃牛限拆告字〔2024〕13号),告知你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如下: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伟军

  电  话:138XXXX7802

  地  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

  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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