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
桃牛限拆决字〔2024〕13号 |
当事人:刘××,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2325XXXXXXXX7311,电话:138XXXX8598;
现住址:牛田镇清塘村灰马头村民组。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经上级交办,反映当事人在牛田镇清塘村灰马头村民组搭建两间钢架棚车库。本机关经现场调查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4月开始在原金光山乡卫生院危房搭建两间钢架棚车库,面积约4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定性为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建设建(构)筑物的事实。
证据二:照片说明二张。证明违法建(构)筑物的现状。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行提供身份信息。
证据五: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相关技术认定的函。证明建设的钢架棚车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
2024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桃牛限拆告字〔2024〕13号),告知你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如下: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伟军
电 话:138XXXX7802
地 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
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