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林罚决〔2024〕10号 |
当事人姓名:覃**;民族:汉;出生年月:19**年*月;
身份证号码:432301******205X;联系电话:173******58;
家庭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路*号**栋***房间号。
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7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牛田镇观庄村牛角洞村民组的山林用挖机修建路用于地质勘测。经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修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 ,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竹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征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三:鉴定意见。证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本案使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当事人于2024年7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桃江县牛田镇观庄村牛角洞村民组的山林地用途。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当事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3】6号)文件《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帐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伟军
电 话:138XXXX7802
地 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
桃江县林业局
(牛田镇)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