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农)罚〔2024〕6号
当事人姓名:刘* 性别:男 联系电话:191****8112
身份证号:430922********721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村民组
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12日19时左右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中在位于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观庄村大唐村民组(汉基湾)发现当事人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正在进行非法电鱼,当事人于12日19时06分被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0.1千克,作了异地保存,向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当事人电鱼现场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5日9时03分至9时37分在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 《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 《证据材料图片》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事实、捕捞渔获物数量等。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草图》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的地理位置。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直接将《桃牛(农)告〔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观庄村大唐村民组(汉基湾)刘旭,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一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0.1千克。
3.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