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自资〔罚〕(2023)2号 |
彭**小学(法人代表: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2**********):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礼食堂和操坪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3月非法占用桃江县牛田镇小桃村井湾村民组集体土地885平方米【建设用地885平方米(住宅用地130平方米、科教用地755平方米)】建礼食堂和操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地符合牛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村镇规划股出具的符合牛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8、其他相关证据。
本行政机关已于 2023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牛)自资罚〔告〕(2023)2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处罚第一大点非法占地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中公益项目建设的处罚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85.00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牛田镇小桃村井湾村民组集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礼食堂、操坪)。
2、对非法占用的885平方米土地【建设用地885平方米(住宅用地130平方米、科教用地755平方米)】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120元,计人民币拾万零陆仟贰佰元(¥1062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8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牛田镇小桃村井湾村民组集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713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胡众望
电 话:187********
地 址: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