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住)罚〔2023〕1号
当事人姓名:丁建平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5********
身份证号:4323251973*******9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
当事人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于2023年4月27日在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牛田社区小平燃气(营业执照:红旺燃气店)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10时你被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益桃)应急现决〔 2023〕5号。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你有义务配合调查。2023年4月28日你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28日9时27分至28日10时08分执法人员询问了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1.《询问笔录》1份4页确认了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的来源、储存燃气瓶的数量。
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储存燃气瓶的数量等。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证据照片4份4页,证明当事人具备燃气经营资格,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瓶的数量、位置。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直接将《桃牛(住)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于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送达至你本人,由你本人签收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6月13日,你本人向本机关提交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的《申诉告知书》,6月19日,本机关针对你提交《申诉告知书》的五点理由进行了回复,告知你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不予采信。6月19日,本机关将回复材料于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送达至你本人,由你本人签收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2018〕24号)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帀10000(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