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桃牛林罚决〔2022〕002号
当事人姓名:丁某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3年3月6日
身份证号:4323251973XXXXXXXX
现住址:牛田镇牛田社区第八网格
现依法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桃江县牛田镇金凤山村邹家坝组的山林用途。经 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当事人建炭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37平方米(1.70亩),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征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三:鉴定意见。证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本案使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当事人于2019年2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桃江县牛田镇牛田社区太阳庵地段的山林地用途,用于建炭厂。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当事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37平方米(1.70亩),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1】2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