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莫建强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1年7月9日
身份证号码: 432325197107XXXXXX
现住址: 桃江县石牛江镇增塘村XXXXXX
经查明,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年12月份在小良村组山场开垦采土破坏林木。经鉴定,你非法开垦、采土面积为607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询问笔录。
证据二:证人莫建强指认莫孔林请在石牛江镇增塘村小良村民组开垦、采土破坏林木。
证据三: 当事人与证人的询问笔录电子音频。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五:改变林地用途的鉴定意见书。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石牛江镇小良村民组山场实施开垦、采土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当事人在石牛江镇增塘村小良村民组山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非法开垦采土活动,应受到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2023年12月份,当事人在石牛江镇增塘村小良村组山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非法开垦采土活动破坏林木。
本案酌定情节:莫建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力证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条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林地5
亩以下的,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本机关认为你非法开垦、采土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毁坏林地607平方米,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处罚款人民币3035元。(根据湘林法【2023】)6号,可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竹林地每平方米为10元;607平方米*10元*0.5倍=303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牛江镇人民政府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牛江镇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石牛江镇)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