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资罚决〔2023〕002号 |
曾利兵: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于2023年5月10日在石牛江镇石牛江村XXX村民组土地50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3〕00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违规建设违法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修建的50平方米的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建设工程造价的6%进行处罚,该项目的房屋修建合同总价为20000.00元)。 合计罚款为人民币1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石牛江镇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邹武
电 话:135XXXX8357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