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森)石罚决〔2023〕001号
当 事 人:周洪亮
性 别:男
身份证码:4323251975XXXXXXXX
住 址: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
当事人周洪亮违规野外用火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该起涉嫌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报上级批准,对有村民在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涉嫌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周洪亮在2023年2月1日14点左右,在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违规野外用火,损毁林地约0.134公顷。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结合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交到 石牛江镇非税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林业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印章)
2023年 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