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牛江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简决字〔2022〕第00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姓名 |
王宣放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4323251951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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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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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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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91XXXX0681 |
地址 |
石牛江镇石牛江村XXX村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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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 |
王宣放涉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案。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属实。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宣放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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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到信用联社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4、你(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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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及申辩意见 |
执法人员已向我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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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 员姓名 |
李致富 |
丁伟财 |
当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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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 件号码 |
18080497102 |
18080497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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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