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牛江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简决字〔2022〕第001号
当 事 人 |
个人 姓名 |
邓志权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4323251950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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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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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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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37XXXX7368 |
地址 |
桃江县石牛江镇XXX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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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 |
邓志权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在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人人家超市对面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属实。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邓志权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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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到信用联社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4、你(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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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及申辩意见 |
执法人员已向我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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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 员姓名 |
邹武 |
丁伟财 |
当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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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 件号码 |
湘08043702015 |
湘080437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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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