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资罚决〔2022〕02号 |
肖伟、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309221981XXXXXXXX,住:桃花江镇花桥路XXXXXXX;
你们未经批准,于2021年12月4日下午18时至21时期间,擅自在石牛江镇牛剑桥村朝田洲村民组开采砂石100吨,销售价格22元/吨,违法所得220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我镇已于2021年12月4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罚款800元,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交到 石牛江镇非税。逾期不缴纳的,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