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森罚决〔2021〕 001号 |
罗平:
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你罗平非法开垦林地建养殖场路面一案立案调查。对你于2019年5月擅自占用石牛江镇上七里村聂家冲组土地约4139.1平方米建农业养殖场所和修建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定性:非法开垦林地。
该宗地不在石牛江镇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不符合石牛江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
4、其它相关材料。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石森罚告〔2021〕第00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对3903.1平方的林地进行补种和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原状。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对非法破坏,且无法恢复原状的236.0平方米林地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元整(¥2360.00元)。
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石牛江镇农商银行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石牛江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桃江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办公室
2021年 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