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石执罚〔2022〕011号
当 事 人:文吉辉
性 别:男
身份证码:4323251960XXXXXXXX
住 址:石牛江镇安陵坪XXX村民组
当事人文吉辉在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起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报上级批准,对有村民在石牛江镇安陵坪XXX村民组附近路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石牛江镇安陵坪XXX村民组村民文吉辉在2022年11月01日15点10分左右,在石牛江镇安陵坪XXX村民组附近路边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2、责令改正。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交到 石牛江镇非税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