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石执罚〔2022〕010号
当 事 人:文新安
性 别:男
身份证码:4323251954XXXXXXXX
住 址:石牛江镇增塘村XXX村民组
当事人文新安在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起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报上级批准,对有村民在石牛江镇九家塅村星兴村民组附近路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石牛江镇增塘村XXX村民组村民文新安在2022年10月26日15点24分左右,在石牛江镇九家塅村星兴村民组附近路边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2、责令改正。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交到 石牛江镇非税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