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自然资罚(2024)2号 |
莫某某(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0017,住桃江县桃花江镇XX组,电话:1351110XXXX):
我队于2024年04月27日,对你在桃江县马迹塘镇马迹塘社区楠木村组笋竹产业园区非法开采石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们于2024年01月16日上午,擅自在马迹塘镇马迹塘社区楠木村组笋竹产业园区非法开采石料2200吨,销售价格22元/吨,违法所得为484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无证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纸;
4、现场照片。
我队已于2024年05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马自然资罚告〔2024〕0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二项第一条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48400元,并处罚款12100元,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陆万零伍佰元整(60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