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农(马)罚〔2024〕 03 号
当事人:肖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 工作单位:无 职业:无 、身份证号码:4323251959XXXXXX13,联系电话:1354977XXXX,住所:马迹塘镇XX村。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1日10点30分左右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肖某某在XX村附近河边用地笼非法捕鱼,在10点30分就被马迹塘镇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抓获,没收地笼一副,鱼获0.8公斤。书证:证据复制提取单5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渔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捕捞涉案渔具。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时间、地点、涉案渔具数量、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案发地理位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马)罚告(2024)03号)告知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当事人主动申请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提交《关于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力的报告》。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马)责(2024)03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桃农(马)罚告(2024)03号),2024年4月19日当事人主动报告的《关于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力的报告》为证。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对3月11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作出处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对先行登记保存你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地笼一副暂存至马迹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仓库统一销毁,鱼获0.8公斤已掩埋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XX村附近河边中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查处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确实是初次违法。符合上述规定,无从重情节 ,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7项第二列第一目执行基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建议作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渔具(地笼一个),鱼获0.8公斤。
2. 处罚款一千零捌元(1008元)
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马迹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