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林罚决字[2024]第01号
被处罚人:肖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5877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桃江县马迹塘镇XX村
经查明,当事人肖某于2023年7月,擅自在马迹塘镇XX村非法开垦林地用于造林,其违法状态一直持续至今,经马迹塘镇综合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肖某非法破坏林地总面积为0.224公顷(2240平方米),地类为杉木林地,森林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尚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非法开垦林地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事实。证据二: 当事人法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非法开垦林地的事实。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非法开垦林地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本案当事人擅自开垦,已经构成了非法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非法开垦造成林地毁坏,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马迹塘镇综合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肖某破坏林地总面积为0.224公顷(2240平方米),地类为杉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1目以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文件的规定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肖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属实。责令于2024年3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拾壹万柒仟元整(¥:2240平方米×10元每平米×0.5倍=1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255000208349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
2024年02 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