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农(马)罚〔2023〕 04 号
当事人:王某某
当事人 王某某非法垂钓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用可视钓竿非法垂钓,执法大队现场进行抓获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网,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留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用于违法捕捞的可视钓竿,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本机关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并进行了拍照留证。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马罚告〔2023〕04号)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但由于是第一次,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7项第二列第一目执行基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渔具
2. 处罚款贰仟元(2000)
罚没款共计贰仟元(2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马迹塘镇农商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益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