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农(马)罚〔2023〕 02 号

索 引 号:tjmjtz/2023-1988217 发布机构:马迹塘镇 发文日期:2023-09-1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

                          桃农(马)罚〔202302

当事人:丁某 性别:男 民族:汉 工作单位:无 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43092319XXXXXX2617,联系电话:1327219XXXX,住所:马迹塘镇XX村。

一、违法事实:20232222228分,马迹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渔政摄像头看见XX渡口附近有人非法捕鱼。立即组织执法队员前往查获,2250分左右到达现场,蹲守两个小时后于223050分将丁某查获,丁某发现执法人员后,躲藏在河岸渡船下将近半个小时,待该村村支书赶来做工作才上岸,执法人员在其所撑竹排和其躲藏渡船旁共查缴非法捕鱼渔网双重刺网8副,鱼袋四个,鱼箱一个加鱼获物共计58.3公斤(未去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页,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同时报请马迹塘镇人民政府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查笔录》1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页、《询问笔录》13页、证据复制(提取)单12页,(2)物证:双重刺网8副;鱼袋4个,鱼获物共计48公斤,鱼箱一个。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32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罚告(2023)002)告知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2023223日《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2023)002及《送达回证》,2023228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桃农()罚告(2023)002)为证。

202332日本机关对223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先行登记保存你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渔网及鱼获物运输至垃圾焚烧发电站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种类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确实是初次违法。符合上述规定,无从重情节 ,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7项第一列第一目执行基准: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建议拟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 双重刺网8副;鱼袋4个,鱼获48公斤,鱼箱一个。  

1.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10100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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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迹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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