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林罚决字[2023]第01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占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1年05月 身份证号码 432325197105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桃江县马迹塘镇石门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查明,你在未经桃江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南山附近砍伐杉木贰佰贰拾叁株,材积为10.4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29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占某于2022年04月20日在桃江县马迹塘镇南山附近砍伐杉木贰佰贰拾叁株的事实的。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林木案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
证明 占某滥伐林木案的涉案标的为杉木223棵,计材积10.43立方米,价值3129元整。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涉嫌具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占某未取采伐许可证,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涉案标的物树共计贰佰贰拾叁株计材积10.43立方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的法定情节。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符合“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的法定情节。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案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情况:无 。
综上,本机关认为占某在未经桃江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桃江县马迹塘镇南山附近砍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限期于2024年5月30日前补种林木223株;2、并处罚款12516元整(壹万贰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 2023 年 5月30日前将上述罚款交到 马迹塘镇农商银行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