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林罚决字[2023]第14号
被处罚人姓名:胡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53年12月身份证号码: 432325195312XXXXXX
工作单位: 务农 现住址: 桃江县马迹塘镇百乐村
经查明,你于2022年7月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马迹塘镇百乐村8.5平方米林地修建房屋,改变了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房屋,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二)裁量权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地上修建房屋,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毁林面积35平方米为一般商品林,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二)裁量权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的函(桃林函[2021]4号])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二)裁量权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的函(桃林函[202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2023年5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罚款并处罚款伍佰伍拾叁元整(¥:55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上述罚款交到 马迹塘镇农商银行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