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渔)罚〔2024〕13号
当事人:戴X 年 龄:37岁 性 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9221987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武潭社区龙山路
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桃江县武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16日13时10分,在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泥潭溪现场查获杨X(4309221982XXXXXXXX)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一起。经询问杨X所使用的禁用渔具是从你戴X经营的渔具店购买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销售的时间、方式、详细情况及销售的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戴X销售禁用渔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当事人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大队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武农(渔)告〔2024〕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戴X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缙科
电 话:18873XXXXXX
地 址: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