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国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tjwtz/2024-1988965 发布机构:武潭镇 发文日期:2024-09-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渔)罚〔2024〕11号

  当事人:张X国   年  龄:47岁   性  别:男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7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杨家坪村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桃江县武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16日13时10分,在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泥潭溪现场查获张X国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一起。经现场询问,桃江县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杨家坪村村民组村民张X国(身份证号为4323251977XXXXXXXX)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检查,发现张X国使用的是背包式电力捕鱼设备,渔获物为4.65千克鲫鱼、龙虾等,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留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违法现场查处照片1张、指证涉案工具照片1张、捕捞位置、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保存清单告知书,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捕捞的时间、方式、详细情况及捕捞的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张X国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当事人2024年5月16日的捕捞行为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相关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大队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武农(渔)告〔2024〕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张X国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张X国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逆变器1个、锂电池1个、配套电鱼竿1套、4.56千克渔获物;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缙科

  电  话:18873XXXXXX

  地  址: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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