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渔)罚〔2024〕3号
当事人:詹x 年 龄:46岁 性 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9221985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龙拱滩村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桃江县武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2月27日18时46分,在桃江县武潭镇龙拱滩村红石砂石场资江水域内现场查获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一起。经现场询问,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龙拱滩村村民詹x(身份证号为4309221985xxxxxxxx)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检查,发现詹x使用的是禁用渔具(锚鱼竿)无渔获物,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留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违法现场查处照片1张、指证涉案工具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保存清单告知书,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捕捞的时间、方式、详细情况及捕捞的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詹x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当事人2024年2月27日的捕捞行为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相关责任。
本大队于2024年3月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武农(渔)告〔202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詹琼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锚鱼竿1套;
2、处罚款叁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缙科
电 话:188737xxxxx
地 址: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