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渔)罚〔2023〕019号
当事人:詹谢x 年 龄:60岁 性 别:男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3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大塘坪村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渔网)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桃江县武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20日1时30分,在桃江县武潭镇沁园春大酒店后面资江河内现场查获詹谢丰使用禁用渔具(渔网)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一起。经现场询问,桃江县马迹塘镇大塘坪村村民詹谢x(身份证号为4323251963xxxxxxxx)使用禁用渔具(渔网)的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检查,发现詹谢丰使用的是禁用渔具(渔网),渔获物为3.43千克鲤鱼、鲫鱼、鳜鱼、翘嘴等,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留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违法现场查处照片1张、指证涉案工具照片1张、违法位置定位图1张、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保存清单告知书,证明当事人使用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捕捞的时间、方式、详细情况及捕捞的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詹谢丰使用禁用渔具(渔网)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及收购、加工、销售捕捞的渔获物的”。
当事人2023年7月20日1时30分的捕捞行为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及收购、加工、销售捕捞的渔获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大队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武农(渔)告〔2023〕0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詹谢丰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詹谢x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逆变器1个、电瓶3个、充电器1个、捕鱼竿抄网1个、塑料捕鱼船1艘、渔网1副和3.43千克渔获物;
2、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缙科
捕 话:188737xxxxx
地 址: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