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畜)罚(2023)12号 |
当事人:夏武x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8xxxxxxxx
性 别:男 年 龄:55岁 联系方式: 181662xxxxx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天湾村象形山组经调查,你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的生猪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12日16时00分,经巡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天湾村山田水库发现,查获夏武x将1头病死的生猪未按照规定处理并随意弃置在天湾村山田水库。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查阅到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随意弃置病死的生猪(1头)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你未按规定处理生猪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按:“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之基准执行。
我大队已于2023年10月22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武农(畜)告(2023)1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52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詹缙科
电 话: 188737xxxxx
地 址: 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