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桂某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的生猪猪仔案的行政处罚判决书

索 引 号:tjwtz/2023-1942625 发布机构:武潭镇 发文日期:2023-10-1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当事人:李桂x     身份证号码4323261971xxxxxxxx

  别:     龄:52岁   联系方式: 183975xxxxx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景致村向武湾油榨村民组

经调查,你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的生猪猪仔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9月7日15时00分,经群众举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景致村村委附近调查发现,查获李桂x将1头病死的生猪猪仔未按照规定处理并随意弃置在景致村村委附近的钩臂箱里。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查阅到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随意弃置病死的生猪猪仔1头)照片证据材料登记表21份1页,执法人员调查李桂阳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登记表3》1份1页,李桂阳与托运人电话联系时间;《证据材料登记表4》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你未按规定处理生猪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按:“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之基准执行。

大队已于202310月10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武农(畜)告(2023)10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8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詹缙科

  话: 188737xxxxx

 址: 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执法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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