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畜)罚(2023)9号 |
当事人:朱某 身份证号码:4302031983xxxxxxxx
性 别:男 年 龄:40岁 联系方式: 18973xxxxxx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武潭社区龙山路2号
经调查,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9月1日02时30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武潭镇新铺子村村委附近巡逻时,查获你贩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180头。你贩运的180头生猪于2023年9月1日从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运出,计划运往邵阳市,180头生猪重量19800斤,总价138600元。该批次生猪你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获时均未佩带有检疫标识。
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查阅到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非法贩运生猪现场照片(黑EP6346);《证据材料登记表2》1份1页,非法贩运生猪现场照片(数量:180头);《证据材料登记表3》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按:“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基准执行。
我大队已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武农(畜)告(2023)9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处以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金额15%的罚款,合计处罚款207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詹缙科
电 话: 18873xxxxxx
地 址: 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