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畜)罚(2023)8号 |
当事人:杨某某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8xxxxxxxx
性 别:男 年 龄:55岁 联系方式: 15576xxxxxx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板桥村组
经调查,你未按规定处理生猪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3日9时30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板桥村组巡查时,查获杨某某将1头生猪未按照规定处理。
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查阅到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随意弃置病死的生猪猪仔(3头)照片;《证据材料登记表2》1份1页,执法人员调查杨某某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登记表3》1份1页,杨某某与托运人电话联系时间;《证据材料登记表4》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你未按规定处理生猪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按:“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之基准执行。
我大队已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武农(畜)告(2023)8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17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詹缙科
电 话: 18873xxxxxx
地 址: 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