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某未按规定处理生猪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tjwtz/2023-1827057 发布机构:武潭镇 发文日期:2023-08-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畜)罚(2023)8

当事人:杨某某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8xxxxxxxx

  别:     龄:55岁   联系方式: 15576xxxxxx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板桥村组

经调查,你未按规定处理生猪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3日9时30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板桥村组巡查时,查获杨某某将1头生猪未按照规定处理。

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查阅到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随意弃置病死的生猪猪仔3头)照片证据材料登记表21份1页,执法人员调查杨某某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登记表3》1份1页,杨某某与托运人电话联系时间;《证据材料登记表4》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你未按规定处理生猪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按:“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之基准执行。

大队已于20238月3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武农(畜)告(2023)8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17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詹缙科

  话: 18873xxxxxx

  地  址: 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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