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某某经营应检未检生猪案猪仔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tjwtz/2023-1827053 发布机构:武潭镇 发文日期:2023-08-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畜)罚(2023)7

当事人:肖某某     身份证号码4323251957xxxxxxxx

  别:     龄:65岁   联系方式: 18166xxxxxx

  址: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泗里河村民组

经调查,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猪仔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6日0时30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武潭镇新铺子村巡逻时,查获你贩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猪仔20头。你贩运的20头生猪猪仔于2023年7月6日从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运出,计划运往马迹塘镇泗里河村民组,20头生猪猪仔重量1300斤,总价15600元。该批次生猪猪仔你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获时均未佩带有检疫标识。

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查阅到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非法贩运生猪现场照片(湘HBxxxx);《证据材料登记表21份1页,非法贩运生猪现场照片(数量:21头);《证据材料登记表3》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按:“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基准执行。

大队已于20238月9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武农(畜)告(2023)7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处以同类检疫合格生猪猪仔货值金额15%的罚款,合计处罚款23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詹缙科

  话: 18873xxxxxx

    地  址: 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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